[法律法规]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知道和应当知道是怎么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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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1 | 回复0 | 2022-8-8 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知道和应当知道是怎么来认定的

原本法院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后来改判为男方个人债务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债权人在当时判共债时已经知道,已经超过一年,改判为个债后债权人来打撤销权纠纷,算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超过拆除期限吗


推荐答案:
您提问的是,行使撤销诉求是否超过除斥期。
第一,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撤销权纠纷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理债权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三,初审判决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知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意即对判决为共同债务没有异议。
第四,二审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后,您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权利,那么,“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自二审判决生效日起计算除斥期。除非您在一审时已经知道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不当,但并未提出异议。如果是这样的,除斥期自一审判决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时计算。


其他答案:
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要求债权已经到期
法律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并不需要要求债权到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有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或其他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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