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2018年8月6日,张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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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3 | 回复0 | 2022-8-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2018年8月6日,张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原因是什么?

张某是沈阳德一泰公司员工。 2018 年 6 月 5 日,张某到长春一汽公司出差,2018 年 6 月 11 日凌晨,张某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 抢救无效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 时许死亡。 2018 年 8 月 6 日,张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原因是什么?


推荐答案:
张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张某长出差期间,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他答案:
不算,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有可能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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